这宗责任问题的赔偿案法官引用了哪个法律条文?
[color=teal][color=blue][size=4]我以前曾经看过一个经典案例,我现在写出来,请教一下法律根据是哪条。有两个邻居张三和李四,一天大家都在晒场上晒稻谷,李四走亲戚去了。到了下午天下雨,张三先把自己的稻谷收起来后,看到李四不在家,就帮他收,只是大雨就要到了,全收回家里已来不急,就赶快把李四的稻谷扫到一起,堆成一堆,然后用薄膜盖上。
这样问题就来了,李四也因事第三天才回到家。看到自己的稻谷让收到一堆了,先是高兴,揭开来一看就愤怒,稻谷全发芽了。然后去责问张三:怎么做好事没做到底啊,把我的稻谷全搞发芽了。张三也很委屈,好心没得好报,吵起来后。李四把张三告上了法庭。
法官判张三赔偿。理由是你不管就不管,让雨冲走了也不关你的事,一管就等于你承诺了这个保管的责任,就要管到底。
请问律师法官引用了哪个法律条文?[/size][/color][/color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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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4][color=#0000ff][/color][/size] 张三有点冤 法官糊涂呀!;P 不知道,进来坐着等包大人 这个张三有点冤
糊涂官,不服
生活中就是有这样的事! 张三也是啊,好事何妨做到底,晴天把薄膜掀了不就行了吗 村姑就是村姑,大山里就是大山里,唉,拿法律治村,呵呵!!!曾几何时,祖先分猪肉都要吵一架才可以分,分多一点点和肥一点点又要吵起来!!或许这才是农村的风景线!!哈哈!! 对法律没有多大了解,等俺去包拯学习几招来透透哦:lol 不管从哪方面来讲张三也没有错啊! 从情理来说,俺认为张三没错,看着邻居不在,为了使李四的稻谷不受雨淋,张三主动帮忙拢在一起,是它不受雨淋,再说了,你李四出门前并没委托我给你照看谷子,人家帮忙是出于道义,不帮忙也合情合理,怎么反倒把人家告了?还有,即使当天下雨,你没办法及时回来,等到三天之后才回来,在这个期间,你为何不打电话委托张三帮忙哪!所以,俺感觉,李四纯粹是讹人,如果判张三赔偿,恐怕以后没人敢学雷锋了。 忘记了,怎么叙说的了。 这个案例其实是民法中所说的无因管理。但本案例中,张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妥善管理,存在重大过错。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。相关法律依据: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三条〔无因管理〕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、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为便于大家理解,现摘抄无因管理的相关论述内容如下:
一、无因管理的概念
无因管理,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,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。管理他人事务的人,为管理人;事务被管理的人,为本人。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,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,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。
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,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。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,而非当事人意思。
二、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
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:即为他人管理事务;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;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。
(一)为他人管理事务
管理他人事务,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。无因管理之事务,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,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,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。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:违法事项,如代为清偿赌债;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,如代友接待客人;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,如结婚登记等。
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。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,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,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。
(二)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
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,简称管理意思,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。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,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。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,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。
例如:甲、乙两人的房屋相邻,乙的房屋着火,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,甲去乙家扑灭大火。在此例中,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,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,因此仍属无因管理。
这里的利益,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,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。此处为他人谋利益,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。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,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,仍构成无因管理,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。
又如:甲根据天气预报,知道台风来临,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,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,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。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,但仍构成无因管理。
(三)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
无因管理中所谓“无因”,就是指“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”。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。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,应以客观标准确定,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。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,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;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,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。
三、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
(一)管理人的义务
1适当管理义务。第一,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。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,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。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,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,仍为适当管理。第二,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。
2通知义务。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,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。管理开始时,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,均应及时通知本人。通知后,除有紧迫情况外,应听候本人的指示。
3报告、计算义务。报告、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,管理关系终止时,明确报告其始末;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。
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,应分不同情况处理:第一,无因管理成立,但管理人管理方法、措施不当,给本人造成损害的,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;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,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。其二,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,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,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,即不构成无因管理。管理人如有过错,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。
(二)管理人的权利
在无因管理成立后,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,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:
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。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。
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,本人应清偿该债务。
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,本人负责赔偿。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。
[[i] 本帖最后由 彭律师 于 2010-6-23 22:50 编辑 [/i]] 法律没长头脑,只是一些条文而已,张三只能认了. 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,好事做不得啊 [quote]原帖由 [i]彭律师[/i] 于 2010-6-23 22:36 发表 [url=http://www.cnhyw.net/bbs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112308&ptid=61361][img]http://www.cnhyw.net/bbs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这个案例其实是民法中所说的无因管理。但本案例中,张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妥善管理,存在重大过错。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。相关法律依据: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三条〔无因管理〕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 ... [/quote]
啊,就是就是,法律就是无情的,就像尺规,对任何人都是一米就是一米,不可能对你需要一米等于零点九米,就变成零点九米嘎。O(∩_∩)O~ 再来看看案情进展如何.;P 呵呵,我不懂 我想,也许会因为这个案例,从此以后,邻居之间互相帮忙都得三思后才能行动了.;P
